通知公告

校园公告

2010年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

各院(系)、单位:
   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,2010年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调整如下:
    一、2010年复印纸采购
    根据《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,复印纸不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,各单位可以自行采购、报销,如还有需要到条装处领取的,仍然可以按照原办法办理。
    二、2010年印刷费采购
    2010年印刷费的执行发生变化,根据《北京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,只有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才需进行政府采购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 三、2010年会议费采购
    2010年会议费的执行办法有所变更,请各单位各部门仔细阅读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》(见附件1),现在简要总结如下:
    (一)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(见附件2),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。
    (二)会议费结算流程简化:
    1.会前申请:自2010年1月1日起,各预算单位开会前,持政府采购会议申请表(见附件3)到财务处主楼125房间预算科进行会议费预算审核,会议申请表一式两份,会议费支出预算最高核定标准为300元/人天,包括住宿费、餐费、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。取消发送会议申请表电子版这一步骤。
    2.财务处审核同意后,各单位持支票签领单、会议申请表到财务处前台领取支票,支票金额要限制在会议费预算内。会议申请表留存财务处前台审核处。
    3.各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议支出不得超过会议费预算。会后,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。结算时,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出具“会议费结算明细单”,各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“会议费结算明细单”,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;经双方确认的“会议费结算明细单”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,无“会议费结算明细单”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,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。
    4.会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前台办理报账手续,须持以下单据:(1)发票、(2)会议费结算明细单、(3)会议通知、(4)内容完整、签字齐全的报销单。
    请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定点场所召开会议,严格按照会议费限额标准执行,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。

会议费附件1: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》.doc
会议费附件2:北京市2010年-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.xls
会议费附件3:政府采购会议申请表.doc

财务处   
2010年1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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